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甘政办发〔2012〕178号)、《定西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定政办发〔2012〕325号),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修订编制《陇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9、其它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乡镇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本乡镇网站,固定公开栏和散发宣传单等形式予以公开。
(二)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县政府组织机构。
3、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5、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6、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县政府人事任免。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三)县政府其他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统计局)
3、县列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县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4、县财政总预算、决算;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5、县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公开责任部门:列入财政预算的县级部门、单位)
6、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7、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8、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法部门、单位)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县级部门、单位)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扶贫办、县教体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质监局)
1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可参见《陇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事项目录》(见附件1)。
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上述公开范围和机构职能,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1、县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陇西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通信地址:陇西县县门街1号陇西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748100。
联系电话:0932-6620661。
电子邮箱:LXXZWGKBGS@163.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陇西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陇西县政府网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相关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费用。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1、陇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事项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责任 部门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责任 部门 |
1 |
县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及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
县政府 办公室 |
16 |
教育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县教体局 |
2 |
县政府组织机构 |
17 |
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县人社局 |
|
3 |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
18 |
医疗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县卫生局 |
|
4 |
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
19 |
公共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
||
5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
20 |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
县食品药 品监管局 |
|
6 |
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
21 |
药品监督检查情况 |
||
7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22 |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 |
县环保局 |
|
8 |
县政府人事任免 |
23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
县安监局 |
|
9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县统计局 |
24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
县质监局 |
10 |
县列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 |
县发改局 |
25 |
征地拆迁信息 |
县国土局 县住建局 |
11 |
县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26 |
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
列入财政预算的县级部门、单位 |
|
12 |
保障性住房信息 |
县住建局 |
27 |
招投标有关信息 |
县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
13 |
县财政总预算、决算 |
县财政局 |
28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单位 |
14 |
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 |
29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
实施行政许可的县级部门、单位 |
|
15 |
扶贫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县扶贫办 |
30 |
其他政府信息 |
相关部门、单位 |
备注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县政府各部门重点公开上述范围及事项的政府信息。 2、各公开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公开发布的信息各负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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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陇西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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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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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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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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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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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名称 |
组织机 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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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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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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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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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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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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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单选): 口纸质 口电子邮件 口光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单选): 口邮寄 口传真 口电子邮件 口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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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 减免费用 |
口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口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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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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