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0〕6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定政发〔2021〕30号)、《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定办发〔2021〕46号)等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陇西县临时救助办法》。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更好地推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公众、各社会团体、各部门对《陇西县临时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限:2021年10月11日—11月11日
联系电话:0932-6610118
陇西县民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陇西县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0〕6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定政发〔2021〕30号)、《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定办发〔2021〕46号)等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经费保障、考核评估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县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财政、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医保、公安、司法、应急、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数据核查共享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以“兜底线”“保基本”为根本遵循,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公开公正、政策透明,统筹资源、加强衔接,主动发现、快速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第六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超标准购买(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俱(电器)、高档生活消费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不作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下列对象:
(一)家庭成员因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或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或合规自负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其自负教育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七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具体救助对象范围为:
(一)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赔偿补偿,或赔偿补偿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遭受突发意外事故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或因家庭成员突患重特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巨大,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刚性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申请受理方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制度应严格落实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受理方式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第九条 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村(居)干部、驻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以及其他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乡镇或县民政局;公安等部门对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审批表》,并提交相关印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齐。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详细齐全的大学生在校证明、患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受灾照片等佐证材料是审核判定困难程度,以及核算救助标准的重要依据。受理临时救助时,申请人根据生活困难的原因,具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原则上以户主姓名申请);
(二)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与户主姓名一致的“一卡通”复印件;
(三)村(居)委会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说明;
(四)残疾证、学生证(或在校证明)等复印件。是财政供养人员或村组干部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困难情况及工资收入相关证明;
(五)诊断证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以及因火灾等导致财产损失的相关照片;
(六)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和困难急难程度,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核资料及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对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且再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对因特殊困难情况的,经县民政局核实后年内可给予二次救助,但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五条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800元以内的“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具体做到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救助标准
第十六条 对“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和计算方法直接予以审批。对困难程度较大、持续时间2至6个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核审批。其中,对经审核、拟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审批;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的,由县民政局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审定后审批。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但救助最高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0元。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支出型救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救助金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月)×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月数(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在用公式法计算临时救助资金时,应参照下列分类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一)学困户。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中刚性支出较大的学困户,救助金额按照“基本生活能兜底”的标准合理确定,其他对象给予解困救助。对在同一年内以因学事由、已接受相关部门救助的学困户,原则上不再给予临时救助。
(二)病困户。对患重大疾病或因病支出较大的拟救助对象,其救助金额根据治疗总费用,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或救助后自负费用和对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年内多次治疗的,可以累计计算自负费用。
1.对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定对象的自负费用进行兜底救助。在救助金额的确定上,仍然按照救助公式计算,经计算接近自负费用的,按照计算后的金额给予救助,无法接近自负费用或经计算救助金额超出6个月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兜底救助。
2.对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自负费用进行全额救助,但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3.对其他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其自负费用(含门诊费用)1万元以下者,给予1个月困难月数计算救助金额;自负费用(含门诊费用)1万—3万元以下者,给予2—4个月困难月数计算救助金额;自负费用(含门诊费用)3万—5万元以下者,给予3—5个月困难月数计算救助金额;自负费用(含门诊费用)5万元以上者,给予3—6个月困难月数计算救助金额。
4.对财政供养人员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合规自负费用(含门诊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1.5倍以上、且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应综合考虑病情、家庭困难程度和合规自负费用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
5.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内,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的关注,对因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或因病因学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适当在以上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酌情提高救助月数,防止规模性返贫。
6.在以上救助金额的确定上,均参照医疗费用各类报销或医疗救助情况。其中,对没有缴纳基本医保、但因患重大疾病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按照医疗总费用和家庭困难程度,视情给予解困性救助。
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大小,按照乡镇审批权限,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其中,对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支出型救助的计算办法,给予必需的生活解困救助;对因遭受突发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突发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无法无力筹措资金的,根据病情程度和预交费用,按照“能及时入院治疗”的需要,分批次跟进予以救助,经急难型救助、并出院后,原则上不再予以支出型临时救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十九条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按照乡镇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乡镇人民政府对审批的“小金额救助”直接从备用金中列支,不足时及时提出申请,县民政局根据核销情况予以续拨。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可以发放资金救助,也可以购买实物予以救助。在发放实物救助中,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物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一二类和城市全额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在越冬期间出现困难的,原则上通过物资采购给予实物救助。物资采购应按照“缺什么、采购什么”的原则,坚持因户因人施策,不搞“一刀切”。原则上,对单人户家庭(含单人户施保家庭)按照1人3个月、2人户及以上家庭全部按照2人2个月、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救助站寄养弃婴儿童按照1人2个月的救助期限或指导标准,合理计算确定采购资金。除紧急情况和零星物资采购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通过申请对象提供的“一卡通”或账号,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采用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其中,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自负费用,县民政局可直接拨付至供养机构,由供养机构负责结算;对情况特殊、确需发放现金的,要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时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县民政局应当按时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合理安排和管理救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临时救助政策时,要坚持应救尽救和客观研判实际情况,打破错救担责心理影响,坚决纠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宁紧勿松、宁低勿高”现象。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因临时救助力度不大,造成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救助资金大量结余的乡镇和经办人员,要按照履职尽责不担当不作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因审查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明显不准确,以及救助标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纪依法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临时救助责任追究时,应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和物资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中,涉及申请审批权限下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陇西县临时救助办法》(陇政发〔2019〕210号)同时废止。